协会章程
淮南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淮南市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 称
本团体名称: 淮南市职业经理人协会
英 文 名:Huai Nan Federation Of Manager
英文缩写:HNFM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团体由淮南职业经理个人和具有职业经理人性质的组织、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以及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约束会员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进企业经理人职业化、市场化建设。服务政府、服务职业经理人、服务会员企业,培育职业经理人。
第四条 本团体的管理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淮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服务范围
1.发挥协会的平台作用,做好政府、职业经理人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2.反映职业经理人的诉求,维护职业经理人的合法权益;
3.引导规范职业经理人承担社会责任, 提倡诚信,遵纪守法;
4.开展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及业绩认证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5.组织会员国内外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提高管理能力,开展企业内训工作;
6.为职业经理人提供职业指导、信息咨询、项目对接、职业交流服务;为会员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7.倡导职业经理人文化,培育和扩大职业经理人群体,推动形成职业经理人阶层;
8.编辑、出版、发行与职业经理人相关的报刊和书籍,推进学术、信息等方面交流;
9.其它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自愿加入本团体;
2.单位会员为企业、行业或地区性相关组织;
3.取得国内外相关机构颁发的经理人资质评价证书的企业经营人员;
4.取得国家相关资格证书、MBA或EMBA证书的相关管理人员;
5、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填写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3.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权,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监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7.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能开展好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如果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把握本团体发展方向和其他重大事项;
4.代表本团体出席对外活动;
5.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结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分工和管理;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3.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4.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配合组织部门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四十四条 凡具有3名正式党员的会员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会员单位,要主动吸纳党员进入本团体,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淮南市职业经理人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淮南市职业经理人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社会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一)建立建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
(二)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职责;
(三)推行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制度;
(四)明确章程的主导地位、树立章程的权威性;
(五)推行监事会制度,逐步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工作制度;
(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人事、财务、印章、档案、资产、党建等制度;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一)建立协会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经核准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
(二);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
(三)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要全面推行服务承诺:
(一)在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通过规范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为企业、会员和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
(二)本团体通过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承诺、积极践诺;
(三)本团体将有关信息和服务承诺的内容,利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要规范开展各类活动:
(一)本团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事项并开展活动。在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时,要坚持自愿;
(二)在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时,要严格按照中央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报批;在开展涉外活动时,要按照外事制度,严格履行报批;
(三)在开展涉外活动时,要按照外事制度,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四)在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时,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到收支规范、账目清楚;在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会员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要健全自律公约:
(一)制定职业经理人自律公约;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设立专门的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一)加强本团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使用;
(二)本团体信用信息可以作为推荐各类奖励、表彰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支持的依据;
(三)根据记录的信用信息,视社会组织失信程度,采取开展警示谈话,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限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取消财政资助和政策扶持等措施。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5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